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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自治区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组织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制订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生育各类专项经费的计划、分配、决算,并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订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学会的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人口规模、人口趋势、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行政职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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