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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入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各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在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四)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业务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家庭健康促进计划,组织实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九)协调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十)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